不溯及既往原則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不溯及既往原則(拉丁語:Lex retro non agit;英語:The law does not operate retroactively.),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為,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主義,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此條目論述以部份亞洲國家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1]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