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務部检察机关在办案时,有他字案、偵字案和查字案等分案类别。这是检方分案的惯例,并无中华民国法律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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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方认定有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实与犯罪行为人之一不明确、或二者均不明确时,列为他字案。如果犯罪事实与犯罪行为人都明确,列为偵字案。如果只是在蒐集資訊、調閱文件及過濾情資的阶段,则列为查字案,查有具體事證後再改分他字案或偵字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