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1][註 1](英語: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法語:Licéité de la menace ou de l'emploi d'armes nucléaires),是一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案件。国际法院在该案中发表咨询意见(英语:Advisory opinion)指出:没有任何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和条约法,明确禁止使用或以至于禁止拥有核武器。唯一的要求是,使用核武器必须符合自卫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原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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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法院 ...
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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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国际法院 |
案件全名 | 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1996年7月8日的咨询意见 |
判决下达日期 | 1996年7月8日 (1996-07-08) |
判例引注 | [1996] ICJ 3, ICJ Reports 1996, p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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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世界卫生组织曾于1993年9月3日请求法院置评,[4]但该请求因不符合世卫组织的权能而遭到拒绝。因此,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再次请求法院置评,[5]法院于1995年1月受理。在判定核武器使用的合法性的同时,法院也探讨了国际司法机构的恰当权能、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意义、国际人道法、战争法事宜。院方探讨了“莲花号案观点”的法律状态,转而应用了“法律不明(英语:non liquet)”的概念。[6]同时,本案也存在核威慑战略实践的合法性以及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的法律含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