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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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亦稱回教法,阿拉伯语:شريعة,羅馬化:Šarīʿa,直译:道路[參 1][參 2];阿拉伯語發音:[ʃaˈriːʕa],音译:沙里亞[參 3][參 4])是伊斯蘭教的宗教法,具有極其複雜的法律和理論體系。它的主要神學根源是被稱為真主之言的《古蘭經》及聖訓聖行[1]。伊斯蘭教法規管穆斯林日常生活的各方各面,包括但不限於人神關係、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關係、政府、倫理、公眾及個人行為、個人衛生、民事及刑事、飲食、婦女權利、性行為、衝突的解決方法等[2]。
除了源自《古蘭經》和聖行,伊斯蘭教法的一些律例亦可通過其他法學手段推演而成,因此伊斯蘭教法亦包括這些透過伊智提哈德(推演詮釋)而成的法律[3]。由於伊斯蘭教法是真主的旨意,在本質上它是不可變更的,但在實際應用上卻接納改變和調整。在涉及法律的許多範疇上,伊斯蘭教法僅給予大體的方針,法律細節需要透過人類智慧的推論修飾應用[4]。西方學者弗蘭克·愛德華·沃格爾(維基數據所列:Q125346701)稱「伊斯蘭教法的界限及準則或許是不可知論,但它也不是那麼抽象、難以理解及相對主義」[5]。
隨著民族主義在穆斯林國家的盛行,民族國家紛紛湧現,導致伊斯蘭教法的衰微。現代國家自身飾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傳統上由穆斯林學者履行的司法和立法功能受到削弱[6]。不過,儘管許多穆斯林國家都實施世俗法律,保守派卻呼籲重新履行伊斯蘭教法[7]。自1980年代興起的伊斯蘭主義反對現代穆斯林世界的世俗化,支持重新奉行早期更純正的伊斯蘭教,由伊斯蘭教法管治日常生活的一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