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同性婚姻
生理性别相同的加拿大公民所缔结的婚姻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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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国会通过性別中立的《民事婚姻法令》(Civil Marriage Act),自此加拿大从联邦层面将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使得加拿大成為全球第四個在全國範圍內給予同性伴侶註冊結婚的國家,亦成為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國家,同時也是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北美洲國家。
早至1999年,加拿大即将大部分与婚姻相关的权益赋予同居的同性伴侣。在《民事婚姻法令》通过前,全国十个省和三个地区中的八个省及一个地区先后經由各法院裁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覆盖全加近90%的人口,且有超過3,000对同性伴侣在这些地区登记结婚。[1]
《民事婚姻法令》由保罗·马丁总理领导的加拿大自由党于2005年2月1日在加拿大国会下议院提出的,名為《C-38法案》(Bill C-38)。該法案於6月28日在下议院通过,随后于7月19日在上议院通过。緊接著第二天即获得了皇家御准。2006年12月7日,下议院以175赞成票对123反对票再次確認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