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萨斯诉怀特案
1869年美国联邦法院案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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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州诉怀特案(74(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74) U.S. 700 (1869)),是1869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诉讼的一个重要案例。[1]在该案中,德克萨斯州的内战后重建政府声称德克萨斯州的邦联政府在内战期间非法出售了由德克萨斯州自1850年起拥有的美国国债(联邦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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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德克萨斯诉怀特, 辩论:1869年2月5日 判决:1869年4月12日 ...
德克萨斯诉怀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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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869年2月5日 判决:1869年4月12日 | |
案件全名 | Texas v. White, et al. |
引註案號 | 74 U.S. 700 7 Wall. 700; 19 L. Ed. 227; 1868 U.S. LEXIS 1056; 1868 WL 11083 |
法庭判决 | |
德克萨斯州(以及其他南部邦联)在内战期间从未离开过联邦,因为一个州不能单方面脱离美国。 德克萨斯州在战争期间出售的国库券是无效的,因此这些债券仍归战后的德克萨斯州所有。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Chase 联名:Nelson |
协同意见 | Clifford, Davis, Field |
协同/不同意见 | Swayne 联名:Miller |
不同意见 | Grier |
适用法条 | |
U.S. Const. art. 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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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接管德克萨斯州的新當局,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对以州为一方的某些案件保有初审管辖权。通过接受初审管辖权,聯邦國得以透過最高法院,繞過德克萨斯州的憲法,裁定德克萨斯州是聯邦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美國还认为,德克萨斯州自从首次加入了联邦后一直保持(联邦的)一个州的地位,尽管它曾经加入邦联,并且在该案件的裁决时,邦聯國处于美國军事管制(被統一)下,但聯邦將德克萨斯州定義為美國的叛亂州,屬於聯邦國內政。另外,在裁决德州债券事务时,最高法院所出具的理由是,宪法并没有允许各州单方面从美国分离出去,而分离州的分裂条例,以及邦聯國旗下各州其立法机构试图落实此类条例,包含邦聯國以任何方式、任何行為從美國分裂出去的單方面獨立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