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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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法院(英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意语:Corte di Giustizia dell'Unione Europea),簡稱「歐盟法院」,為歐洲聯盟的法院系統之總稱,與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內國法院合作,確保歐盟法律在歐盟各國間能夠有統一的解釋和適用。歐盟法院設置於盧森堡,根據歐盟條約第19條[1],由三種法院組成:
- (歐盟)普通法院:為了減輕原歐洲共同體法院(即今日的歐洲法院(下述3.))的負擔而於1989年1月1日成立,原名為「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隨著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的生效,改名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掌理一般案件的一審。
- 專門法庭(specialized courts):雖然歐盟條約允許設立複數的專門法庭,但目前只有一個,即歐盟公務員法庭。它是2004年設立,英文的正式名稱為「Civil Service Tribunal」,掌理歐盟公務員(即:任職於歐盟官方機構的公務員;不同於會員國內的公務員)與歐盟之間糾紛的一審。
- 歐洲法院:1952年時設立,目前英文的正式名稱為「Court of Justice」。為歐盟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掌理對普通法院裁判的救濟案,以及解釋歐盟諸條約,統一會員國內國法院對條約的解釋適用(詳見該條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