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是1963年的一个国际公约,定义了独立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框架。一个国家的领事通常在驻另一个国家的大使馆外活动,开展两个方面的工作:1.保护在驻在国本国国民的利益;2.增进两国间商务与经济关系。该条约还规定了外交豁免权[3],已有180个国家签署。[1]
事实速览 起草完成日, 簽署日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起草完成日 | 1963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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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3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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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維也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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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 1967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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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條件 | 22国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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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者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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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 | 182(截至2021年11月10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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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公约和两项议定书)[2] 联邦欧洲与国际事务部(最终法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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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 500 U.N.T.S. 95; 23 U.S.T. 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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