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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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英語: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法語:Convention contre la torture et autres peines ou traitements cruels, inhumains ou dégradants)通稱《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Convention des Nations unies contre la torture),是在聯合國體系之下的國際人權公約,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繼續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為。該公約並要求各個締約國必須在其管轄的領域內,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且禁止各締約國將人送回可能使該人遭受到酷刑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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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類型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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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國際人權公約 |
起草完成日 | 1984年12月10日[1] |
簽署日 | 1984年12月10日 |
簽署地點 | 紐約 |
生效日 | 1987年6月26日[1] |
生效條件 | 20個簽署國通過[2] |
簽署者 | 76[1] |
締約方 | 146[1]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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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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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於聯合國大會通過,接著就有20個國家簽署。[1]其於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1]而為了紀念這個公約,所以6月26日這一天便為「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直到2008年12月為止,已經有146個國家為此公約的締約國,另外有10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