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 (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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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決(英語:Self-determination),意指由個體自身做抉擇來決定自己行動的方向,不受外部壓迫[1][2]。允許人民自決,稱人民自决,是現代國際社會認定的基本人權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是指「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3][4][5]。自決的基本原則為提供人民法律平等與機會平等。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18年12月26日) |
目前,在国际上,自决通常针对于殖民地、非自治领土等非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6]、《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规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7]。允許各民族實施自決的權利,稱為民族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