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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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根据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确定,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
截至2021年底,贵州省已经公布了六批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一批:1956年8月24日,《貴州省人民委員會公布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56)省辦秘字第494號公布,共21處[2]。
- 第二批:1958年1月31日,《關於加強保護祖國文物的指示》(1958)省文字第67號公布,共23處[3]。
- 重新核定第一批:1982年2月23日公布[4],共129處。
- 第二批:1985年11月2日公布[5],共108處。
- 1995年7月7日(黔府函〔1995〕116號)公布,共3處。
- 第四批:2006年6月6日公布,共57处,包括:[8]
- 古遗址:3处
- 古墓葬:2处
- 古建筑:37处
- 石窟寺及石刻:3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2处
- 另有扩展合并项目:5处
- 第五批:2015年5月21日公布,共77处,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併的项目共计3处,包括:[9]
- 古遗址:7处
- 古墓葬:3处
- 古建筑:33处
- 石窟寺及石刻:7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6处
- 其他:1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