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節日與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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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節日與公眾假期主要有兩種,分別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公眾假期”(條例包括星期日,但本條目所有公眾假期天數,均不包括星期日),和《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假日”。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除了數量不同外,適用對象也有所不同:
- 一般而言,銀行、教育機構、企業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和政府部門是根據《公眾假期條例》的規定放假,其僱員可享每年17天公眾假期(俗稱銀行假)。
- 如非上述機構,則只須根據《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假日放假,其僱員得每年14天(1997年回歸時為12日,由2022年至2030年每兩年增加一日,逐步增至與公衆假期一樣的17日)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但亦有不少公司或機構給予僱員《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17天假期,下文將有詳盡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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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部份機構是全年運作,不論是根據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放假,其僱員亦未必會在公眾假期或法定假日當天放假,或會以個別僱員輪流另日補假(日语:振替休日)的方式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