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制度
適用於香港的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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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为基礎,沿自普通法體系。1997年主權移交後,以《香港基本法》作為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原有的普通法體系,並由成文法作補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以至與澳門的制度都截然不同[1]。自1995年起,香港是全世界唯一的、也是历史上唯一的,在行政、立法、司法程序中都可以使用中文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并维持至今[注 1]。
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其他中國法律、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香港的本地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編彙通行。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須先得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行政長官直接公布或進行本地立法,在香港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