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国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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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文化遗产是根据《2005年国家遗产法令》(第645号法令)制定,[1] 由国家文物遗产局维护。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可分为遗迹、文物、海底遗迹和国家遗产几个部份。[2][3][4][5] 国家文物遗产局将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种类,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王宫、宗教场所、私人建筑物、堡垒、政府建筑物、公共建筑物、学院、俱乐部、商业建筑物等传统与殖民地时代的建筑物,以及陆上考古遗址、海底考古遗址、自然遗迹、文物和艺术作品;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传统习俗与文化、游戏、表演艺术、语言与文献、美食、传统医术和人物。2007年、2009年、2012年、2015和2018年均有多项遗产分批入选,唯在这些年份经文化和旅游部长批准挂牌的“国家遗产”很多其时实际尚未完成在宪报刊登公告的法定程序,比如2007年登录的“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直到2011年方由遗产专员通知指定为级别较低的“遗产地”,并在此基础上迟至2015年经文化和旅游部长公告为“国家遗产”。2007年迄今仍有多处无部长公告或仅止于专员通知的“国家遗产”。[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