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最高法院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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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法院法令》(英語:Supreme Court Act 2003;2003年第53號公共法令)是紐西蘭國會的一項法令,該法令設立了紐西蘭最高法院作為該國的終審法院,並由此廢止了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的上訴。[1]該法令於2017年3月1日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2016年高級法院法令》(Senior Courts Act 2016)。
事实速览 2003年最高法院法令 Supreme Court Act 2003, 紐西蘭國會 ...
2003年最高法院法令 Supreme Court Act 2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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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國會 | |
御准日期 | 2003年10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04年1月1日(在2004年7月1日之前仍可向樞密院提出最終上訴) |
呈交者 | 瑪嘉烈· 韋爾遜(英语:Margaret Wilson)(檢察總長) |
相關法例 | |
1908年司法體系法令 2016年高級法院法令 | |
現狀:已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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