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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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不允许以下的修改?
- (当前) (先前) 02:03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缺点:也->和)
- (当前) (先前) 02:02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缺点: 间接选举 不能代表广泛的民意,极易造成暗箱操作和选举舞弊,这是世界人民的共识)
- (当前) (先前) 01:54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缺点)
- (当前) (先前) 01:51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适合中国国情的优点:没有任何可信证据总统制会导致内战与动乱。删除“学术界认为”,因为没有提出证据,也未允许反对观点出现,此观点不中立,也不客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於登上维基百科首页的“新闻动态”栏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属于维基百科社會科學主题的基礎條目第五級。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進條目。 本条目页依照頁面品質評定標準被評為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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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zhao你必需解释清楚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5.59.219.179(討論)於2006年2月5日 (日) 10:10加入。
那句世界人民的共识明显属于发言者自己的“共识”。并无任何人授权或任何人证明“世界人民”这一观点。--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1.149.95.157(討論)於2008年12月27日 (六) 14:37加入。
关于全国人大和中共中央的关系
全国人大与中共中央是什么关系?应该是什么关系?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bl(討論|貢獻)於2005年2月14日 (一) 16:38加入。
条目名为全国人大,却也谈地方人大的情况,名不副实,迟早要更改
恰当的方案应该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条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其子条目(或章节)。现在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况迟早要改变。--鸟甲 07:04:45 2006年1月30日 (UTC)
建议去除中立性争议标签
现在此条目内容并不包含看法与观点,建议去除中立性争议标签。天下菜鸟千千万,I'm the number one! 04:08 2006年7月24日 (UTC)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Wikipedia:移動請求。
国家机关条目一般以官方标准全称为名,没有道理不用后者。请移回后者。非常感谢。 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11:36 (UTC)[回复]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 (+)支持:
- 请完整读宪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 由上可见,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不宜变称为“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外,
- 明白了吗?
- 若按Yunner先生的“第一眼对比”而断章取义所产生的“正名”思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标准全名,同样也要摘去国名。不对吧。s: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里提到的所有国家机关都用了简称,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Miffy bunny(對話|貢獻)於2009年2月1日 (日) 05:58 (UTC)加入。[回复]
- 应当正确运用什么证据
-
- 机关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金字大牌有时就挂在人民大会堂东门。(大家可以搜一下“两会”照片)
- 公文刊头的机关名称(要全称,因有例外如“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
- 关键证据:公章:
- 看到了吗,数数看几个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话说了吧?所以,主观不得。—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05:58 (UTC)[回复]
- (:)回應:用不着举更多的例子,是宪法规定人大的名字,而不是什么公章,匾牌。人大说自己叫“中国”人大了,很好,请先修改宪法。顺便请你举出以下论断的出处
- 节名(目录):用简称
- 首次提到时:用全称
- 再次提到时:用简称
- (:)回應:当初,你是在没有完整阅读宪法原文,仅仅比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两节,而没有参照印证“以上论断”的全【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的情况下,轻易作出曲解宪法的主观结论的——典型的断【章】取义
- 现在,你又是在没有阅读我所引用的宪法原文的情况下,质疑“以上论断”的。这个“论断”不仅是“以宪解宪”而不是根据像你那样片面地主观臆测出来的,而且是忠实于原文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五十七条(首提时用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照你的说法,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都得根据你的“原创解读”摘国号改名了,否则就是违宪或藐视宪法了?
- 我引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章难道是不当私加国号?
- 能不能冠国号是有明确规定和现实证据的,如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查就要分情况。
- :国家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分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等的名称内固有国号。难道你要依据你的“去定语法律断句法”把他们的中文维基条目名、牌子、公文、公章都改了?要尊重事实然后和谐。只有“全国人大”不冠国名,难道不突兀吗?
{:{反对}},维基命名从来没有规定过必须使用最完整的全名。命名常规方针最主要、最高原则的是“最常用”和“不易混淆”。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并不需要冠美利坚合众国,全国人大也是同理。—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08:59 (UTC)[回复]
- (-)反对—Advisory 2009年2月1日 (日) 10:3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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