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介紹的是一种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为资本登记经营的经济活动形式,常被简称为“个体户”。关于“个体户”一词的其他含义,请见「
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个体户一词的其他含义,请参见「个体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的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稅收採用核定估算或定期定额征收制,不記錄實體營業額,也就是免開發票。月收入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若是自需求要開發票,一本發票份只能開出5000元人民币;超出金額部份,工業性質的按6%納稅,商業性質的按4%納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