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及彈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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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可以向立法會動議舉行不信任動議或彈劾的投票,要求行政長官離職,再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是否免職。當中動議的原因各有不同,但都與當時的社會狀況和政府與市民的關係有一定關係。比對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民情指數」,當立法會動議不信任或彈劾時,都是指數處於低位的時候。因此,「彈劾特首」也是反映香港人對現狀不滿的一個指標[1]。
另外對比彈劾特首的議案,提出及通過不信任動議的門檻相對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