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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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经历三次重大修改,等同于重新制宪[1]。在经历“文化大革命”时期,包括废除国家主席的两次修宪后,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3037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 |
八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迄今为止经历了五次宪法修正案后形成了宪法现行版本[2]。
修改宪法的过程一般都是先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具体的修宪提议内容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后,以常委会的名义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最后由全国人大正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