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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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专门法律。其宗旨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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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 简称, 提请审议机关 ...
简称 | 集会游行示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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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2] |
公布日期 | 1989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89年10月31日 |
最新修正 | 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宪法类 |
立法历程 | |
修正案 | |
列表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
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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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根据本法第五章规定,本法对在华外国人的效力与中国公民相同。此外,各地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