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平等新约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美新约》(英語: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or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rs[1]),全名《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又稱《中美平等新約》[2],是美國與中華民國於1943年1月11日簽署的條約,條約中美國放棄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3][4]。條約由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簽訂[5]。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4年12月9日) |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4年12月9日) |
事实速览 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 Sino-American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類型 ...
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 Sino-American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 |
---|---|
類型 | 司法條約 |
簽署日 | 1943年1月11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华盛顿特区 |
生效日 | 1943年5月20日 |
簽署者 | 魏道明 赫爾 |
締約方 | 中華民國 美國 |
批准者 | 中華民國立法院(1943年5月20日審議通過) 美國參議院(1943年5月20日審議通過) |
語言 | 英语、汉语 |
关闭
條約主要内容是美國放弃领事裁判权與内河航行权,废止辛丑条约及其附件[6]。領事裁判權廢除後,中國司法權才完全獨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定1月11日為「司法節」[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