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重要古物
用於屬性遺產定位(P1435)表達文化資產的法律地位,本項專用於中華民國境內文化資產,同等於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之重要古物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的重要古物 ,是指由中華民國文化資產(古物類)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就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所列冊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登錄之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並辦理公告,依珍貴稀有價值定為「重要古物」級之古物。「重要古物」價值僅次於「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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