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首都
中華民國政府的所在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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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首都自1949年起為臺北[1],在此之前,北京(北平)與南京曾先後作為首都。此外,國民政府時代曾在一·二八事變爆發時將洛陽立為行都、將對日抗戰時期的臨時首都重慶立為陪都,亦有在西安設立西京的計畫。
綜觀中華民國歷史,大多沒有透過法律確立首都位置,亦不常於政府公文中載明首都所在之城市,僅國民政府時代將南京定為國都、並寫入训政时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期間曾對首都是否入法有所討論,但最後並未寫入,故一般所稱的首都均等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