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伊朗宪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1][2](波斯語:قانون اساسی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通稱《伊朗憲法》,是1979年12月2日至3日經公民投票通过的憲法,[3] [4]同時1906年通過的《1906年波斯憲法》失效。[5]1989年7月28日,1989年伊朗憲法公民投票後伊朗當局對憲法進行修訂。[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既有伊斯蘭神權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該憲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規定安拉具有統治和立法大權,而第六条又规定总统和议会由民众选举产生[7]。 但是憲法也規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伊朗最高领袖擁有最高權力。[8]该宪法的制定原则基于伊斯兰教,包括法基赫的监护和沙里亚法。
事实速览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概況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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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伊朗 |
起草日期 | 1979年10月24日 |
批准日期 | 1979年12月3日 |
生效日期 | 1979年12月3日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 |
國家元首 | 伊朗最高领袖 |
立法機關 | 伊斯蘭議會 |
行政機關 | 由伊朗总统領導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 伊朗總理 (已廢除) |
司法機關 | 宪法监护委员会 伊朗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Iran)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80年3月14日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阿布-哈桑·巴尼萨德尔 |
修憲次數 | 1 |
最近修憲日期 | 1989年7月28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德黑兰 |
起草人 | 宪法专家大会(英语:Assembly of Experts for Constitution) |
簽署人 | 由伊朗公民(英语:Iranian nationality law)參與的1979年12月伊朗宪法公投(英语:December 1979 Iranian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
已取代 | 1906年波斯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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