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
202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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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做出的决定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做出的解释。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即时生效[1]。此前,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的议案》。
事实速览 提请审议机关, 施行日期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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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1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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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 | |
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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