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個涉及香港的決定及爭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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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简称5.28決定[6]、全国人大涉港决定[7][註 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有关制度做出的决定[1][11],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进行審議,并于2020年5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5][12]。
此条目页介紹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項決定。
- 關於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而制定的法律,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文件列表,請見「香港国家安全立法」。
- 關於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的其他决定,請見「s:模板: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事实速览 简称, 起草机关 ...
简称 | 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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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 |
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日期 | 2020年5月28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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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
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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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貫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反对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要求香港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註 4]及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授權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在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并授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關法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註 5],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