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中華民國研議中的法律,最初由太陽花學運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目的在使海峽兩岸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國會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1]。包括朝野與太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2],於2016年4月15日在立法院內進行相關審議。兩岸監督條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之後民進黨決定不另訂新法,改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訂出規範,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讀。根據修法內容,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兩岸協議要經過三關,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議題之協議(如有重大政治影響之服貿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接著在待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報告協議過程並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且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另外修法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修法內容讓兩岸間若要簽署協議,要比照修憲程序,門檻相當高,再加上公投程序,有效同意票需超過選舉人總額之1/2,以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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