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
拒绝遵守政府或权力机构的某些法律,要求和命令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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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或稱公民抗命,是一種政治參與形式。是指公民透過象徵性的[1]、自覺违反法律、规范或政府律令的手段,以消除不公正的局面,從而強調他的道德參與權。規範可以透過國家或國家結構中的一個單位的法律、義務甚至命令來體現。象徵性的違犯意在影響輿論的形成,以消除不公。不服從者自覺接受根據適用法律對其行為進行懲罰。參與者常聲稱擁有抵抗權,然而,這與某些憲法賦予的抵抗權不同[2]。那些實行公民不服從的人關心的是在現有秩序內執行公民權利和人權[3],而不是旨在取代現有統治結構的抵抗。但是,公民不服從和抵抗的行動方法和形式在許多情況下是相同的。有时,公民不服从也被定义为和平抗议或非暴力抵抗。[4][5]
公民不服从的概念来自亨利·大衛·梭羅的遗作《公民抗命论》,但事实上这种行为本身早已得到实践。19世纪晚期女性参政权运动的领导者苏珊·安东尼、1919年埃及革命领导人萨德·扎格卢勒、印度独立运动领袖莫罕达斯·甘地、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领袖小馬丁·路德·金都受到了公民不服从理念的影响。尽管该行为很少在法庭上被认为正当[6],但小馬丁·路德·金曾表示,公民不服从是对法律的尊敬:“一个人违反了法律,因为他的良心告诉他这是不公正的。但他仍愿被送入监狱接受惩罚,以试图唤起社会的良心,让他人意识到法律的不公正。这事实上表达出了对法律的最高敬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