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諜
中華民國政府定義的政治及法律術語名詞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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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諜,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戒嚴時期所使用的法律術語,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法規用以指稱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包括未遂犯)、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包括未遂犯)之罪者與預備或陰謀犯。匪諜並不專指中國共產黨派遣至台灣進行地下情報活動的間諜人員,稱其為匪諜乃因其皆犯前罪,充滿特定的意識型態。早前多使用於「罵人」或有「特定目的」的政治人物上,之後逐漸成為歷史名詞,於法律案件中則正式稱為「共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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