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臺灣)勞工退休金制度,於1986年11月1日由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通常稱為勞退舊制。2005年7月1日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新制度,通常稱為勞退新制[1][2]。勞工保險於1950年施行,其中老年給付舊制原為一次性給付。2009年1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施行勞保年金制度,目前勞基法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二種制度並行,二種制度都有新制及舊制之分別。
中華民國(臺灣)勞工退休金制度,於1986年11月1日由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通常稱為勞退舊制。2005年7月1日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新制度,通常稱為勞退新制[1][2]。勞工保險於1950年施行,其中老年給付舊制原為一次性給付。2009年1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施行勞保年金制度,目前勞基法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二種制度並行,二種制度都有新制及舊制之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