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国诉微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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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国诉微软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253 F.3d 34 (200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是美国的一个反垄断诉讼案,联邦政府联合了19个州以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共同起诉微软公司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而占据了绝对的市场垄断地位,乔尔·克莱恩(英语:Joel Klein)是该案的首席检察官,最终该案由美國司法部达成和解。
合众国诉微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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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盖茨于1998年8月27日出庭作证 | |
法院 |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
案件全名 | 美利坚合众国诉微软公司案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
判决下达日期 | 2001年6月18日 |
判例引注 | 253 F.3d 34 (2001) |
案件历史 | |
过往行动 | District Court(1999) |
后续行动 | 由联邦司法部达成合解 |
法庭意见 | |
微软将其互联网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的商业行为是一种谢尔曼反垄断法下的垄断行为。 | |
法庭成员 | |
法庭设置 | 哈里·愛德華茲(英语:Harry T. Edwards) 斯蒂芬·威廉姆斯(英语:Stephen F. Williams) 鲁思·金斯伯格 大衛·森特爾(英语:David B. Sentelle) 亞瑟·蘭多夫(英语:A. Raymond Randolph) 朱迪思·羅傑斯(英语:Judith W. Rogers)和大衛·泰托(英语:David S. Tatel) |
政府一方指控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带来的权力,在其基于英特尔公司微处理器架构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Windows中强制捆绑销售浏览器软件Internet Explorer。因此这一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微软公司是否能够在其操作系统Windows中捆绑Internet Explorer,而这一捆绑销售行为被认为正是微软赢得浏览器大战的根本原因,因为在市场中竞争的其它浏览器软件如Netscape Navigator或Opera都是需要用户使用调制解调器连网下载或是从软件商店购买的。
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还包括:微软是否通过改变或操纵应用程序接口来达到使Internet Explorer更具优势的目的,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之间是否达成过相关的限制性许可协议,以及其达成这类协议过程中的相应意图是否是为了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压对手,形成垄断。
微软公司表示,将Windows与Internet Explorer进行合并完全是创新和竞争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已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且消费者也大都从IE的免费中得到了实惠,因为这让原本需要付费的Netscape之类软件之后也都变得了免费软件。但政府一方的律师则进一步反驳说,浏览器仍然是一个独立的软件产品,并不需要将之捆绑到操作系统中,一个显著的例子是,Internet Explorer仍然有为Mac OS设计的版本可供用户选择安装。他们还指出,IE浏览器未必真的就是免费的,因为其开发和营销的成本可能已经加入到了Windows的成本中,导致其价格上升。这一案件一开始是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理的,主审法官为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英语:Thomas Penfield Jackson),而联邦司法部一方的代表则为大卫·波依斯(英语:David Bo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