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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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法語:Le droit international;英語:international law,原稱萬国法[1])又稱國際公法,是各國認為在其彼此交往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習慣、條約規則統稱[2]:3。國際法不同於國家法律制度,因為它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國家而非公民,是規範政府组织之間关系规则,有時也包括法人、自然人等。因為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所以國際法較無法約束各個國家、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始終順利運作。早期西方世界並不承認國際法存在,19世纪英国法學家约翰·奥斯丁認為該法律僅其是一种實在道德,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承认、国际间所发生贸易摩擦也時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法律地位已獲得多數國家承認,但國際社會並沒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世界政府可以解釋、執行,因此常被解釋爲國與國之間條約国际私法概念混淆以求维系既成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