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初级、一审、调解法院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层级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速览 基层人民法院, 分類 ...基层人民法院分類初等法院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創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创建时间1949年應用範圍 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牧团场 上級中级人民法院下級无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县处级[1]。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层级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速览 基层人民法院, 分類 ...基层人民法院分類初等法院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創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创建时间1949年應用範圍 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牧团场 上級中级人民法院下級无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县处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