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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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英語: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Harvard)始于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英语: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以下简称“SFFA”)和其他原告于2014年在马萨诸塞州联邦地方法院对哈佛大学提起的诉讼。原告称哈佛在本科生录取过程中歧视亚裔美国申请人。此案之后被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并与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北卡罗来纳大学案合并受理,其中哈佛大学为私立,北卡罗来纳大学为公立。[1][2]2023年6月29日,诉哈佛案以6票赞成、2票反对通过,诉北卡案以6票赞成、3票反对通过[3]。此项判决颠覆了美国大学实施了数十年的基于种族的平权招生政策[4]。
事实速览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 辩论:2022年10月31日 判决:2023年6月29日 ...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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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2022年10月31日 判决:2023年6月29日 | |
案件全名 | 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学院校长与教职员案 |
诉讼记录号 | 20-1199 |
引註案號 | 600 U.S. ___ |
既往案件 | 397 F. Supp. 3d 126 (D. Mass. 2019);affirmed, 980 F.3d 157 (1st Cir. 2020);cert. granted, 142 S. Ct. 895 (2022) |
辩论 | 口头辩论 |
提出问题 | |
(1)是否应当推翻格鲁特诉布林格案判决,同时认为高等教育机构不能在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 (2)《民权法》第六章禁止禁止公立学校基于种族进行招生。哈佛大学压制亚裔美国申请者、实行种族平衡、过分强调种族以及拒绝可行的种族中立替代方案是否违反了《民权法》第六章? | |
法庭判决 | |
哈佛大学的招生方案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推翻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羅伯茨 联名:托馬斯,阿利托,戈萨奇,卡瓦諾,巴雷特 |
协同意见 | 托馬斯 |
协同意见 | 戈萨奇 联名:托馬斯 |
协同意见 | 卡瓦諾 |
不同意见 | 索托马约尔 联名:卡根 |
杰克森(因曾在哈佛校董就职回避此案,她在北卡案中持反对意见。)没有参与该案件。 | |
适用法条 |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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