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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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通作官伎,是古代中国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直接或间接管理[1]:7[2]:99,从事歌舞、音乐等才艺表演和性服务的妓女。中国古代依归属将妓女分为官妓、宫妓、营妓、家妓、私妓等。广义上的官妓又包括宫妓、营妓,按所处地域分为京师官妓和地方官妓[1]:7。从职业技能上,又可分为聲妓、乐妓[3]:93、舞妓等。
官妓的直接来源,一是乐户世袭,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罚为官奴。至宋代,私妓变成为官妓的直接来源之一。而私妓又以因战乱、贫穷等因素自愿或被动成为娼妓,人口贩卖中的卖良为娼为主[1]:11—14。官妓社会地位低下,属贱民之类,又作“官家奴隶”。宋朝史籍则多将官妓唤作“奴”、“官奴”。个人处境又因种种因素而有所区别[1]: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