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治時期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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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日治時期開始實施都市計畫,實施的市鎮總計有72處(當中清水、梧棲、沙鹿合併為新高港),總面積約52,500公頃,總計畫人口約326萬人[1]。臺灣第一個公告的都市計畫,是明治33年1月公布的「台中市區設計圖制定」,但同年八月的「台北市城內市區計畫」則是第一個實行的都市計畫,最晚公告的則是1943年的善化都市計畫和白河都市計畫[2]。
近代都市計畫的概念於19世紀起源於歐洲,是為了因應工業革命造成的快速都市化,特別是始於1850年代改造巴黎的奧斯曼計畫,影響了許多城市的空間發展,開闢興建下水道、開闢道路、圓環並形塑街道立面。台灣進入日治時期後,也引進了近代都市計畫制度,改造台灣傳統的城市空間。以寬敞筆直的道路、圓環、公園等公共設施,以及對建築物設置的規範,取代以往道路曲折狹窄,且衛生環境不佳的空間。「都市計畫」一詞,要在1936年《臺灣都市計畫令》公告後才正式確立,其前身為「市區(街)改正」和「市區計畫」。市區改正僅是應急、局部性的都市改造措施,在考量市區整體發展後,逐步由市區改正演變為市區計畫,之後再進一步成為都市計畫。《臺灣都市計畫令》公布後實施的都市計畫僅21處。雖然部分都市計畫因戰爭時期並未全部實現,但仍對至今的都市計畫影響深遠。這些計畫跟法令在戰後仍持續沿用,直至1964年公布《都市計畫法》後,才廢止《臺灣都市計畫令》。
相較於台灣,日本內地在1919年制訂《都市計畫法》,同樣曾為日本屬地的朝鮮則於1934年公布《朝鮮市街地計畫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