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律)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序、引言或弁言。 关于「法例」一詞的其他含義,請見「法律」。引言,又稱導言、序言、法例,指法律適用的通例,亦即法律適用上的一般原理原則。[1]法例通常會編列在成文法典的開頭,有將序言、引言自成一章者,亦有在首個章節者。 在大陸法系的民法典中,法例安排於如下的位置:[2] 瑞士:引言(Einleitung) 奧地利:引言 義大利:序編 澳門:第一編第一章 中華民國:總則編第一章 德國、法國的民法典,則不設法例。臺灣法律學者鄭冠宇認為,法國民法典序編的條文,有類似於法例的功能。[2]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序、引言或弁言。 关于「法例」一詞的其他含義,請見「法律」。引言,又稱導言、序言、法例,指法律適用的通例,亦即法律適用上的一般原理原則。[1]法例通常會編列在成文法典的開頭,有將序言、引言自成一章者,亦有在首個章節者。 在大陸法系的民法典中,法例安排於如下的位置:[2] 瑞士:引言(Einleitung) 奧地利:引言 義大利:序編 澳門:第一編第一章 中華民國:總則編第一章 德國、法國的民法典,則不設法例。臺灣法律學者鄭冠宇認為,法國民法典序編的條文,有類似於法例的功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