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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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1]:59、征收[2]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係指政府為促進物品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为目标,基於政府公權力,依法定程序,强制收取當事者的不動產,並給予當事者相當補償之行為。常见征收物有土地、建筑物(房屋)、林木、农作物、管道等[3]:3。相对的動產征收,或称为征用[2]。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征收重定向于此,广义上的政府行政行为,参见:征用。
政府对土地及所属房屋的征收是民众关注的行为,然而因為土地涉及的權屬、利益關係複雜,濫權、不當徵收、超徵常引起民怨[4]。與此同時,有部份長期居住的居民拒絕搬遷,形成釘子戶,土地徵收的難度亦因此提高。此外,政府因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多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没有动用征收权,但使當事者不动产财产权遭受了过度限制的情况,则被称准征收[3]: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