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行政强制措施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規定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可以在逮捕他人進監獄、看守所或拘留所前先將其关押在警⽅选择的任何地点或建筑物達6個月[1]。這類人要呆在警察指定的场所居住,而且要還被當局派來的警察看管,而且此類人要經警察许可,才能與外界溝通[2][3]。通常這些人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指定的场所通常也不會是此類人的家中。由於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若有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間受到酷刑的話也难以取证。[4]不過若這類人日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時期应当折半抵扣刑期。[5]被指控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的人經常會被警察要求待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6][7]。
2012年,全國人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3條中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這一強制措施。[8]自2015年以來,一些參與中國維權運動的律師、法轮功修炼者和和其他数十名政治犯已被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