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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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四)公约》(法語: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始於1864年的日內瓦第一公約,以當時習慣國際法實踐為基礎共約而成的具體條文規範,由新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推動並執行[1];其後歷經1899年與1906至1907年二次海牙會議多項公約增補[2],與 1929 年第三次修訂後四部公約皆己成型[3]。現今版本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標準。它們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們並不影響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覆蓋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內瓦协议》中對毒气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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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后来产生的它们的共同附加议定书(已有三个,前两个是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