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日本)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日本商法(日语:しょうほう),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 狭义:是指明治时期法律《商法》,1899年頒布施行,编号为“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又称“商法典”。此概念又稱“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广义:包括商法典、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支票法等相关的,用以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体系。这一概念別稱“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速览 商法, 編號 ...商法日本法律編號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種類商法效力現行法內容商法总则、商行为法、海商法相關民法、公司法、保险法(日语:保険法)、票据法、支票法(日语:小切手法)鏈接法令全文修正多次(参见正文)关闭 商事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如在商法中没有规定,则适用习惯法或商业惯例;如仍然没有规范可循,则应当适用民法(商法第1条第2项)。
日本商法(日语:しょうほう),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 狭义:是指明治时期法律《商法》,1899年頒布施行,编号为“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又称“商法典”。此概念又稱“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广义:包括商法典、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支票法等相关的,用以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体系。这一概念別稱“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速览 商法, 編號 ...商法日本法律編號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種類商法效力現行法內容商法总则、商行为法、海商法相關民法、公司法、保险法(日语:保険法)、票据法、支票法(日语:小切手法)鏈接法令全文修正多次(参见正文)关闭 商事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如在商法中没有规定,则适用习惯法或商业惯例;如仍然没有规范可循,则应当适用民法(商法第1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