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
二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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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個國家的代表[a]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b],並於1952年4月28日[c]正式生效。起草人為日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語書寫,另有法語、西班牙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事实速览 對日和平條約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法文)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西班牙文)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類型 ...
對日和平條約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日語)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法文)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 (西班牙文)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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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和平條約 |
簽署日 | 1951年9月8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 |
生效日 | 1952年4月28日 |
締約方 | (參見簽字國與批准國) |
保存處 | 美國聯邦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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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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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将会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託管的提议。因合約第21條朝鮮享有第2條全部,但很多文章只提2a朝鮮獨立,而造成後來南千島群島、竹島、日韓領土紛爭的主權爭議,以及臺灣及澎湖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庫頁島南部等紛爭。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佔領時期,並恢復正常國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