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民事保護令(簡稱保護令),是中華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和《跟蹤騷擾防制法》中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由法院接受聲請後予以核發。保護令用意在於警告相對人不得再對被害人施以肢體暴力及言詞暴力。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懲戒不服從保護令裁定之加害人,遂專門制定「違反保護令罪」,授權法院對加害人處以刑罰[1]。另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2]。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2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