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判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法官審判(bench trial;無陪審員審判)是僅由法官來審判,而沒有陪審團來陪審之法庭審判。[1]該法律術語最適用於與簡易程序罪行有關的任何行政聽證會,以此為區分的審判類型。許多法律制度(歐陸法系、伊斯蘭教法)對大多數或所有的案件,或者是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會使用法官審判。 在陪審團作出裁斷(英语:verdict)的同時,法官在僅有法官的審判中也會做出同樣的判決(英语:Trier of fact)。[2]
法官審判(bench trial;無陪審員審判)是僅由法官來審判,而沒有陪審團來陪審之法庭審判。[1]該法律術語最適用於與簡易程序罪行有關的任何行政聽證會,以此為區分的審判類型。許多法律制度(歐陸法系、伊斯蘭教法)對大多數或所有的案件,或者是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會使用法官審判。 在陪審團作出裁斷(英语:verdict)的同時,法官在僅有法官的審判中也會做出同樣的判決(英语:Trier of fac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