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界令
清代海禁措施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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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界令,又名遷海令,是清朝政府為打压明朝遺臣鄭成功在台灣的明鄭王朝,斷絕中國大陸沿海居民對其接濟的命令。该命令要求山东至广东[註 1]沿海居民迁入内地,并以修筑工事、派驻兵员等手段监督之[2]。政令首次颁布于順治十八年(1661年)[註 2],重申于康熙元年(1662年),再颁于康熙三年(1664年)。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帝亲政后允许部分展界,而康熙十七年(1678年)再次要求迁界[3][4]。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平定台湾后则颁布命令要求百姓迁回,期间二十余年使東南沿海地區百姓多次迁移,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清帝国沿海人民和主要位处台湾的明郑政权的物资人员沟通,但也造成清朝控制下的东南沿海地区田园荒芜、人民流离、生计困顿[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