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院長
中華民國監察院首長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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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陳菊。
事实速览 中華民國監察院院長, 提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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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28年至1947年間的訓政時期,監察院院長的任免乃是由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或中央監察委員會決定,而監察委員是由院長親自遴選,時任院長于右任先生則盡忠職守,經常親審彈劾案是否合情合理,不合理者就予以指正。[1]1947年行憲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改由間接選舉選出的監察委員互選院長。之後,《監察法》明令禁止監察院院長干預或指使監察委員提出的彈劾案,因此其職權已大為削弱。[2]1992年,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院長改由總統提名。[1]2020年,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規定其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