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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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教育部於1954年8月頒布之〈減輕中小學學生課業負擔實施方案〉即已明示省辦高中(職),縣市辦初中此一原則。翌年9月,教育部在〈發展初級中等學校方案〉,含制定分年增校計畫等,正式確立「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規定新設之中等學校以省辦高級縣市辦初級為原則,目的在提高初中就讀率及降低學生參加初中、高中聯招的競爭壓力。由於當時高中、初中競爭激烈,臺灣省各縣市不但有省立高中附設初中部,也有縣市政府自行設立的完全中學,且整體而言省校之師資、設備優於縣市校,因而學生多以省立學校為首選,無法達到標準者,方選擇縣市立學校。臺灣省教育廳有鑑於此,盼透過省專辦高中職,縣市專辦初中職的方式,讓學生不再因為學校隸屬機關高低,造成學校志願排序的升學壓力。該政策先在1956學年度於試辦免試升初中的新竹縣實施,之後教育廳在1961學年度於臺北市及臺南市實行。1962年苗栗縣與高雄市跟進。
但就在該政策試辦期間,教育廳在地方不斷要求增設高中的要求下,於1964年3月22日頒布《初級中學增設高中部暫行標準》,允許成立滿三年以上、成績足為鄰近初中楷模且獲地方佳評之公私立初中設高中部,理由為「為使高中教育在質的方面予以提高」。但此說法論理上頗有問題,且與「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政策矛盾。
而後臺灣預備延長國民教育由六年變成九年,因此本政策變更為省辦高中,縣市辦國中的政策。1967年9月4日,臺灣省教育廳「府財教二字第七二四五三號令」頒佈《臺灣省各縣市擬訂九年國民教育實施計畫作業要點》,調查各縣市處理所轄縣市立中學高中部及學生處理方式。隨後在1967年12月5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府財教二字第九六二三八號令」核定《縣市立中學高中班級及縣市立職業學校處理辦法》,陸續將省立學校初中部逐年結束,各縣市立中學高中部學生移轉由省立學校續辦。自此臺灣中等教育,國民中學由縣市政府負責,高級中學由臺灣省政府負責。整個方案由1967學年度起開始調整,至1969學年完成學生移轉。
該政策一直持續至1990年代,隨著省立學校移交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管轄,加上1992年臺北市將大同國中改制為完全中學,但其他縣市(高雄市除外)礙於該政策未能比照辦理,1995年教育部因前一年六月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之決議研擬試辦完全中學,臺北縣率先於同年試辦,比教育部預定之年份提早一年,本政策提前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