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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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源自北京地區的方言用語[1],指騙徒故意讓他人摔壞假貨,並要求以高價真品或高額金錢賠償的詐財行為。後來也引申為故意製造假車禍等,借以敲詐勒索他人的行為[2]。假車禍又可以分為車對車或人對車。前者通常是為了詐領保險金;後者則大多為了勒索醫藥費、慰問金。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2年10月5日) |
此條目應避免有陳列雜項、瑣碎資料的部分。 (2022年6月29日) |
202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