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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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英語:Social Contract)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被用来探讨個人与政府合法性之間關係的一種概念[1]。社會契約主張:個人融入政治社會是透過一個相互同意的過程,當中,個人同意遵守共同的規則,並接受相應的義務,以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種類的傷害。社會契約理論對催生主權在民這一政治理念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大多數社會契約理論的出發點,是對不存在任何政治秩序的人類生存條件作啟發式的審視,通常稱為「自然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行動只受他們個人的權力和良心所約束。從這個共同的起點,社會契約論者各以不同的方式證明,為什麼一個理性的個人自願放棄他自然的自由,獲得政治秩序的好處。 托馬斯·霍布斯(1651年)、約翰·洛克(1689年)和盧梭(1762年)是最著名的社會契約論思想家。他們對政治權力的性質有不同的結論。霍布斯提倡君主專制,洛克提倡自然權利,盧梭提倡民主共和。美國獨立宣言援引了洛克的社會契約概念。近代的思想家如羅爾斯亦重提社會契約概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雖然社會契約的提出是為了解人類社會的發展,但社會生物學家發現這概念對了解其他物種的社會,甚至種間的共生關係頗有幫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