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奔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私奔指不顧家人、長輩反對,私自與戀人一起逃離各自家庭後自行結合。臺灣閩南語稱為相𤆬走(sio-tshuā-tsáu)[1]。若特指女性跟愛人私奔,臺灣話稱為綴人走(tuè-lâng-tsáu)[2];臺灣客家語四縣腔稱為跈人走(tenˇ nginˇ zeuˋ)[3]。
現代大部分司法管轄區的婚姻法都容許婚齡男女自由結合,因此異性間的私奔在現代通常是文化上而非法律上的概念。由於傳統道德上認為子女有義務服從父母,因此異性戀人私奔通常不是因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在於他們的結合未得到父母或其他長輩應允。在家本位制度的社會尤其如此,即使二人結為合法配偶,只要任何一方的家庭不承認其結合,他們也被視爲私奔。